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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规定

时间:2018年06月19日稿源:海淀人大

  (2015年12月22日海淀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19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海淀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四)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区人民法院院长;

  (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机关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机关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组织;

  (五)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八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第九条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分别单独宣誓。

  第十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机关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新一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宣誓,由一名副主任领誓;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名副院长或副检察长领誓。

  第十一条 本区各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宣誓仪式,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镇人民政府组织。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宣誓情况应当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