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四)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区人民政府的区长、副区长;(六)选举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