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 4 月 6 日海淀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20 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充分发挥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作用,规范专职委员工作。依据《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在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主要工作任务:
(一)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积极发言;对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二)参与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会议等相关活动;
(三)全程参与代表“议案”督办工作;
(四)协助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做好委员会相关工作;
(五)参加市人大对口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六)完成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为专职委员开展工作做好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一)提供必要的书籍和学习资料;
(二)及时传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记录专职委员开展工作情况的《大事记》。
第四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区委区政府的相关会议。
第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