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9 月 17 日海淀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27 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公民更多地了解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和海淀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海淀区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依照本办法可以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临时性会议除外)。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天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草案发布公告。
第四条 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采取自主申请的方式,最迟在会议召开的一日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填写登记表,对符合旁听资格并确定参加会议旁听的公民发给旁听证。根据旁听席位设置数,按登记核发旁听证的先后顺序,每次会议安排不超过十五位公民旁听。
第五条 公民旁听会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佩带好旁听证,准时参加,并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坐,不得从事与旁听会议无关的活动,旁听人员如果违反会场纪律,会议工作人员应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责令其退出会场,并收回旁听证及所发资料。
第六条 公民在旁听会议过程中,可以阅读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可以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会议所审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旁听意见和建议需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其内容应当与议题相关,一事一纸,并写清楚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旁听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处理,涉及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方面的,移交法律、法规起草部门参考;涉及法律、法规实施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面的,移交区“一府两院”参考;涉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交主管部门参考;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参考。
第九条 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旁听人员参加旁听的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