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联系选民等活动,按照人大代表联络站年度安排活动计划,提前安排时间,做好联系选民准备工作。
二、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宪法、法律法规等,听取、收集选民意见和要求,向选民和人民群众报告履职情况。对选民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人大代表就选民提出的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映:
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提出议案,对各项议题发表审议意见;
属于区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向区“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直接反映;
属于街道、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直接转交街道、镇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对于超出区属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与市人大代表沟通协商,向市级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