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人大代表联络站应根据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镇人大工作安排,在征求驻站代表意见基础上,合理制定年度代表联系选民活动计划。
二、人大代表联络站应根据代表联系选民活动计划,采取“代表接待日”“座谈会”“代表进社区”等形式,安排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要提前告知代表,并协助代表做好联系、接待、记录、转办等工作。
三、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及时将选民向代表反映的问题或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情况向人大街道工委、镇人大报告→人大街道工委、镇人大根据选民反映的问题性质分类办理或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人大代表联络站向驻站人大代表和反映问题的选民反馈问题处理情况。
四、“代表接待日”由人大代表直接接待;非“代表接待日”选民如需通过人大代表反映问题,可由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首问接待,经汇总、整理后转交驻站人大代表及人大街道工委、镇人大。
五、选民向代表反映的问题时应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反映的问题如超出人大代表职责范围或涉及个人事项的,应当引导选民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信访、诉讼等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
六、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应保护选民隐私,对选民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但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信息除外。
七、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经费用于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所需开支,在街道(或镇)财政预算中安排,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报销,专款专用,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