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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4年04月02日稿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20 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落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作用,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填报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和报告届内履职情况是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和届内履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遵守和协助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情况,包括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领衔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大会选举和表决等情况。
  (三)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
  1.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会前集中活动、代表履职学习、年中区情通报会、市区人大代表联系组等活动情况。
  2.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工作评议以及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情况;参加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调研、座谈等活动情况。
  3.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镇地区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视察、调研等小(联)组活动情况。
  4.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意见、推动问题解决等情况。
  5.应邀参加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等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情况。
  (四)其他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
  (五)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区的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镇地区代表小组提交纸质或者电子版《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报告本年度履职情况。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认真总结任职以来的履职情况,在每届人大的届中、届末之年,分别撰写履职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区的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镇地区代表小组,并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届中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活动。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对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加强对区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的工作指导。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镇地区代表小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整理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信息,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提交上一年度电子版《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汇总表》,报告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
  每届届末,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将汇总整理后的本届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向常委会党组报告。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镇地区代表小组在每届届中,负责组织开展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活动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镇地区代表小组在每年年底,应当将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原选区选民通报。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镇地区代表小组将《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留存备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