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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时间:2024年04月02日稿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本区选举、补选、终止资格的区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补选的区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二)代表候选人人选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
  (四)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五)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六)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和其他当选无效的情形;
  (七)选举、补选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当选代表是否有效的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补选的区人大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暂时停止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区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八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遇有代表资格变动事项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召开,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九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委员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代表资格审查委会会议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代表资格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代表资格的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向常委会作出,必要时可以再作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作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会议准备的各项有关事务,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