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资料中心>工作制度汇编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时间:2024年04月02日稿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一府两院”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包括专项工作评议和对区“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对象: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所属单位;
  (二)区人民法院;
  (三)区人民检察院;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工作机构;
  (五)区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其他需要评议的对象。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二)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的办理和解决情况;
  (五)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予评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成立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个评议工作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专项工作评议应发动全体区人大代表参加,由各代表联组分别组织本地区人大代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开展初评,并推荐一至两名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评议发言。
  对区“一府两院”各部门的工作评议,应当吸纳区人大代表参与。
  第七条  评议工作分为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是:
  (一)评议对象确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二)及时召开工作评议动员大会,宣读评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作动员讲话,被评议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三)各代表联组或评议工作组围绕评议内容,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开展调研活动,了解相关工作情况。
  (四)评议对象在广泛征求工作对象和群众意见后,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报评议工作办公室或相关评议工作组。自查报告应包括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三方面内容。
  (五)各代表联组或评议工作组召开初评会,讨论评议对象自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六)评议对象根据各代表联组或评议工作组的反馈意见,对自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于常委会会议评议前十日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七)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专门的评议大会进行评议。主要程序有:1.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2.评议工作办公室或评议工作组报告评议意见;3.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邀请各代表联组推荐的代表到会发表评议意见;4.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评议意见;5.被评议单位负责人作回应发言;6.对被评议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表决。
  (八)评议工作办公室或相关评议工作组对常委会会议上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形成评议意见书,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评议对象。
  (九)评议对象应对评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在评议后一个月内向评议工作办公室或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递交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评议对象应做到边整边改,并抓好评议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评议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可授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评议对象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
  第八条  工作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及时向区委报告评议结果,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评议结果,对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评议结果还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函告。
  (二)对严格执法、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三)区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分别情况,要求被评议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认真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相应决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 年 11 月 16 日海淀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评议工作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