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9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增强履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具体事项。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要予以支持和配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机关、组成人员所在单位要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各方面代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委员会工作需要,组织行业相同、专业相近、有参与意向的人大代表组成专业代表小组;也可提请常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专家顾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专门委员会会议、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第十六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意见,必要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承担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议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计划、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财经议题进行审查监督,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其他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参与财经议题相关监督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做好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立法调研、法律法规修订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反映代表和选民对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承担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或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材料送交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得举行。会议审议决定事项,须充分讨论,并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区人大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于每年年初向全体组成人员通报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并讨论通过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讨论通过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各项活动,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出席会议、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予以提醒;全年请假次数超过专门委员会全年会议活动次数一半以上的,主任委员应进行约谈;一年内无故不出席会议活动两次以上的,或约谈后仍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当辞去委员职务。
专门委员会每年年底将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做好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记录和会议记录,归纳总结形成专门委员会意见,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印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可依据本工作规则,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海淀区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2017年2月14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