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16日海淀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2年10月24日海淀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998年8月26日海淀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6年7月11日海淀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8年11月27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20年7月21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决定问题需经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决议或决定草案。
(三)提出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接受常委会授权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或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汇报。
(五)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上的答复形式(口头或书面),决定答复报告是否印发会议。
(七)督促、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研究处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重要信访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
(九)研究审定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书,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
(十)提出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的建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提名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的任免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提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提名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免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有关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七)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研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工作人员的编制、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十九)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在举行主任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以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提出,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确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各工作机构负责。
第十条 有关报告机关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将有关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报告机关在召开会议的七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各项报告一般应由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常委会主任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及有关报告等材料送达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承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