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调处透视海淀区劳动关系现状
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课题组
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和谐社会,海淀区有工商注册市场主体近20万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地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多元经济的持续成长、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非公经济的逐渐壮大对我区劳动关系产生的影响是显著的,最直接的表现在于连年攀升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些争议案件从一个侧面客观地反映出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改变,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已经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形成冲击。本课题组拟通过对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透视我区劳动关系现状,分析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探讨劳动争议调处体系的作用,评价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成效,提出参考性建议。
一、2010年以来我区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
在2008年、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连续大幅攀升之后,2010年全年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了11036件,其中3人以上的集体案件510件,涉及企业职工3246人;2011年截至3月底立案2622件,比2010年同期增长12%,其中集体争议案件144件,同比增长11.5%,案件增长势头迅猛,调处工作压力持续加大。
我们对2011年一季度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类:按争议原因:劳动报酬方面的1865件,占71%,同比上年一季度增长13.3%;社会保险及福利方面的184件,占7%,同比增长3.4%;经济补偿、赔偿方面的445件,占17%,同比增长6.7%;其他原因的128件,占5%;2011年一季度没有涉及劳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及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案件立案。按涉案的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国有企业66件,占2.5%,同比上年一季度减少1.5%;集体企业11件,占0.4%,同比减少85.7%;外商投资企业31件,占1.2%,同比减少67.7%;股份、联营企业2068件,占78.9%,同比增加39.4%;个体私营企业376件,占14.3%,同比减少25.8%;其他性质企业70件,占2.7%,同比减少36.9%。
二、近年来我区劳动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是北京市乃至全国一线城市劳动关系现状的共性体现。由于海淀区较为特殊的地理位置、相对先进合理的产业布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又比其他地区更加多样和复杂,综合分析认为劳动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可概括为:
1、经济社会发展大环境变化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变革面临突破的关口,社会结构、利益格局、道德观念随着社会转型都要发生变化,工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进程日趋加快,使得劳动者的就业形式更加丰富、就业观念不断更新,用人单位的分配方式更加多样、用人观念趋向务实,劳资双方在薪酬、保险、福利、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分歧与矛盾正是当前社会诸多深层矛盾在劳动关系中的必然体现。
2、相关法规较长期缺失及对新法实施准备不足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的中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一直比较单一、单调、单纯,尽管涉及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得早,但繁多而庞杂,当经济体制变革进入快车道后,适应于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显得比较滞后,形成了一段劳动关系调整真空区,在这一时期表面上劳动争议数量并不大,但实际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思想上的混乱已经在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当我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急于进行补救,从立法到执法又有一些慌不择路,在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时存在着借鉴发达国家多研究自身特点少、重视专家论证多发动基层讨论少、法规单打一出台多综合配套少的问题。直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劳动关系的调整才有了权威的法律支撑,此法从双倍工资、放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多方面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权益,强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缔约”意识;但是不能不指出的是,在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时覆盖面不够、解释不够细致充分,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存在的抵触情绪估计不足;加之同年5月实施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免除仲裁费、延长申诉时效、打破单一注册地管辖、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环节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导致2008年到2010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
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有一种现象值得反思,政府职能部门、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新法的认识和理解及对新法出台引发的争议案件狂潮各有各的表现:政府职能部门对案件的快速增长估计不足,无论是从硬件例如场地、设备,还是从软件的人员队伍都有些紧张,但从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2010年45天审限内结案率96.6%、60天审限内结案率98.24%的工作业绩来看,政府的应对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面对新法,用人单位在守法经营意识和规范用工行为上的问题大面积暴露,尤其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最为突出,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内容不规范、拖欠工资及加班费、随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现象普遍存在,2011年一季度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件1865件,占总案件数的71%,经济补偿、赔偿445件,占17%。可见经济利益矛盾仍是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主因。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仲裁败诉率较高。面对新法,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理解劳动关系不正确,误把企业正当的管理行为视为侵权,不能正视工作岗位差别和分配机制,仅凭个人理解就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因此近年来劳动者败诉率也在上升,如2010年的职工胜诉率为6.93%,双方部分胜诉率为46.07%,而2011年一季度的职工胜诉率只有1.22%,双方部分胜诉率也降至38.48%。个别人缺乏诚信,法律意识淡薄,诸如为解决留京指标等个人利益,一旦得到就不辞而别,也导致用人单位提出申诉。
三、我区劳动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
1、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
一是劳动争议提起主体比例变化,提起劳动争议的申请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法人比例有所上升。法人主体成分增加,如以企业资产清算组为被申请主体的案件,以劳务派遣组织为被申请主体的案件。二是新类型争议不断出现,如以劳务派遣组织等新形式劳动用工及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为由的案件等。三是多诉求案件量上升,很少再出现单一诉求的案件了。
2、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难度加大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送达难,一方面由于仲裁实行免费制度,小标的案件常出现劳动者不来领取受理材料、不按时出庭、不来领取裁决书等现象;另一方面个别私营、个体户无视相关法规,不配合仲裁部门工作拒绝应诉、不接收法律文书。二是劳动争议调解难度大,多数案件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力有明显差距,此类案件调解空间小,裁决难度大,而且个案的示范效应被放大后,极易引发集体争议。
3、非理性申请增加
《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后,在劳动者维权更加便捷的同时,非理性申请现象日趋严重,如诉求扩大、报复性纠缠等,既扰乱了正常的诉讼工作也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仲裁部门一旦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
四、我区劳动关系现状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及社会保障法规的有力支撑下,在我区广大的劳动者和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支持下,在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努力工作下,海淀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进展,主要体现在:
1、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断提高
在区政府进行的调查中,有36.1%的受访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明显,用人单位已经开始改善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条件;40.3%的受访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有一定作用,这部分人大多有过维权成功的经历;93%的劳动者相信国家会出台更多更细的劳动法规,对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资纠纷的大前景表示乐观。
2、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得到提高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对就业形势产生负面影响?三年来的实践证明,规范的劳动关系更有利于就业形势的好转,我区近年来一直保持低于1%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就是明证。在对劳动者工作态度的调查中:51.4%的人对目前从事的工作持积极态度,认为没有后顾之忧;41.7%的人认为“工作还是照往常一样干”,仅有7%的人对《劳动合同法》理解有偏,认为《劳动合同法》就是管用人单位的,个人疏懒一些没关系,企业不敢处理人了。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逐步形成了“两高一低”的新格局,即:劳动合同签订率高、社会保险参保率高、短期劳动合同比例降低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我区用人单位履行企业规章制度告知义务的比例提高,调查中发现,接受调查的用人单位中,92.3%的企业向所在企业职工公示了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水平有所提高。
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部操作性较强的“严法”
用人单位通过争议案件受到教育,认识有所提高,调查发现认为条款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面临两倍工资补偿的,社会影响最大,占33%,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占24%,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职工辞职得到补偿,占20%。这些条款使用人单位因违法用工行为而导致的用工成本大幅增加。
5、农民工维权仍是焦点
根据统计,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中50%涉及农民工,而且大多为集体申诉案件,主要诉求为养老保险补偿,达到80-90%。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补偿诉求几乎100%予以支持,但多数用人单位却意见较大,用人单位认为,市政府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文件执行并不坚决,宣传也很不到位,一旦农民工申请仲裁就获得支持使用人单位措手不及,由此对裁决结果持消极态度。政府及职能部门应该进行反思,在宣传、执行相关法规时应关注劳动关系中最核心的经济关系和劳动者的核心利益。
五、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海淀区正在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关系到核心区建设的水平。2009年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已达1.2万家,这些企业劳动关系状况为:
1、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对400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除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退休人员、实习学生外,劳动合同签订率接近100%,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结构趋于合理,普通职工首签期限一年的占24.5%,两年的占63%,三到五年的占12.3%,劳动关系呈稳定状态。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明显
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因普遍学历高、年龄低、思想活跃、信息意识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较多,一般占解除劳动合同人数的50%左右,或者说,职工频繁跳槽是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工资、福利、保险仍是劳资双方的主要矛盾点,也有部分职工难于适应企业的文化氛围而选择离开。
3、高新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体系未臻完善。调查表明,自2008年以来仍有26%的高新技术企业至少发生过一次劳动争议案件或因用工违法而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很多案件发生是由于企业认为规章制度健全,劳动合同规范,职工无理取闹,但一旦深究却发现这些企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通过规范的方式和途径告知职工,有些企业劳动合同虽已签订,但只在资方持有,劳动者一方对具体条款并不详知。二是部分企业对企业文化建设投入少,尤其缺乏对核心员工的个性化管理,致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训进修费用、竞业限制方面的争议比较多。
六、几点思考
尽管近几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大,但我们认为海淀区的劳动关系状况总体上是平稳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争议调处工作是及时到位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依然连年居高,案件的复杂程度呈上升趋势,劳动者中的农民工群体、高新技术领域的核心员工群体、首次入职的年轻职工群体值得特别关注。如下思考:
1、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继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及地方配套法规的宣传,从劳动争议案件中梳理、总结用人单位普遍容易出现的问题,对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分类指导。尤其要围绕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涉及劳动者核心权益的问题,强调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程序性,转变那种规章制度企业有而职工不知、职工知却不解的局面。
为应对巨量劳动争议,近几年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工会系统,已经逐步建成了比较协调的劳动争议调处网络,形成了较高效的工作机制,使劳动争议调解与裁决并重的工作原则得以坚持。成立了专门的案件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对争议的首调成功率较高,2009、2010、2011年(一季度)的首调成功率分别为:48.5%、43.3%和40.6%。同期工会系统的调解成功率分别为:36.7%、50.7%和38%。劳动争议调解网络现已延伸至街道、乡镇层面,劳动仲裁机关要加强对基层调解部门的业务培训,建立监督机制、激励机制。海淀法院在逐年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力度的基础上于2010年专门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庭,对处理解决较复杂案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法院方面在认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的信息沟通,这种沟通有利于各个争议调处部门适用法律、法规尺度的统一,有助于提高整个争议调处网络的工作效率。希望即将成立的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能起到统筹、协调各方的作用,开创我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新局面。
2、用人单位工资共决和协商机制亟待建立健全。工资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和劳资矛盾的主题,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培训费用、福利待遇都和工资问题有或多或少的连带关系。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职工民主参与分配的重要制度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通行做法。到2010年10月,我区集体合同覆盖了2782家企业、17.1万企业职工,这个量较小;调查问卷中只有71家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不到受访企业总数的18%,工资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企业只占7%,62%以上的受访企业坦承,对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不认识、对协商程序的不了解、对协商结果不确定性的恐惧,是未开展集体协商的主要原因。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加大宣传力度,针对行业特点推广成功经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大面积覆盖是化解劳资纠纷、减少劳动争议的最有效途径。
3、关注劳动者群体的特殊性,降低群体争议发案率。以往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农民工的集体争议所占比重较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农民工群体正在由一代(从从事农业劳动过渡到城市打工的人群)为主,逐渐转变为以二代(从未从事过农业劳动的年轻农村户口人群)为主,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会一直在城市工作,养老保险对他们就显得十分重要。这无疑是政府重要的民生责任之一,应当尽快理顺以往相关法规脉络,调整社会保险政策,使这一人数庞大的劳动者群体无养老的后顾之忧。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正在扮演越来越突出的角色。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原因往往是经济利益矛盾和对企业文化认同分歧交织。一方面要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探索研究对核心员工的管理技巧,打造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注重与此类员工的情感沟通和利益协商;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核心员工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以此类群体为当事人的案件时,更要严格程序,重视证据。
4、从调查分析看,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将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发地。2010年争议案件涉及私营企业1548件,占到总案件数的14%,股份制企业8321件,占到75.4%。长时期大量发案说明此两类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大多数争议背后都有企业违法行为的存在,所以仅仅依靠一争一调或一争一裁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降低争议量;应当对部分争议多发的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行政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执法应当更积极地互动,执法部门的行政风险有可能加大,但只要选好时机、选对对象、严格执法程序、准确运用法规,严肃处理一批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用人单位,对有效降低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将十分有利。
5、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还应加强。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的刚性要求高,现有仲裁员面临案件处理效率和办案质量的双重压力;劳动仲裁实体化提高了仲裁员的岗位准入门槛,职业化、专业化是必行之路;我区有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处理这类企业劳动争议的仲裁人员还需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同时对国际法、他国相关法律等也应有相应了解。
(成员:刘宝权、王 炼、朱霖雯、赵德法、常印怀;执笔人:王 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