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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个必须” 健全和完善人大各项制度

时间:2009年01月21日稿源:海淀人大
中共海淀区副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胡桂枝 
   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前要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二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
   人大常委会工作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要保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和效率,制度建设是关键。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精神,就必须认真分析梳理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重大事项决定制度、人事任免制度、监督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全面加强和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从建立伊始,就注重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努力探索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渠道和方式,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逐渐走向规范和成熟,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发挥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海淀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的体会是:
   一、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写进了宪法,人大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回顾海淀人大工作的历史,每一项重要决策、每一项重要制度的制定、每一项改革创新,都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的。如设立专职委员、建立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是区委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才得以实现。
   2001年,针对常委会审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常委会对现有组成人员结构及工作状况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设立常委会专职委员”的设想,受到了北京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均波等领导的关注,批示可以在海淀进行专职委员工作的试点。对此,海淀区委非常重视,市委常委、原海淀区委书记朱善璐批示,认为这方面的探索属于制度创新的范畴,海淀应该走在全市的前头。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委的大力支持下,2002年11月,海淀区第十二届五次人代会补选了两名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为专职委员。由于这项工作在北京市人大系统内是第一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又涉及到街道、人事、后勤等多个部门的工作,常委会从一开始就积极依靠区委的领导和支持,多次就专职委员设立过程中的问题向区委请示汇报,也正是由于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协调各方,目前,专职委员已由最初的2名发展到现在的5名,各项工作制度也初步建立,实际作用的发挥初显成效,常委会审议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也不断得到加强。从实践来看,人大常委会设立专职委员的方向是正确的,符合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有效地提高了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普遍认同。
   二、加强制度建设,必须吸收人大代表的智慧和思想火花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自人民,代表人民,依靠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就在于它植根与人民群众之中,人大的制度建设更是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20多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始终高度重视,不断捕捉代表意见中的闪光的火花,把它加工、加固,从“老五篇”到专职委员的设立,从评议委办局到评议副区长,从单项任免到参与任前考察到法律知识考试,从公民旁听到代表论坛等等,都是将代表的建议及时总结、提炼、升华,上升到制度的层面,通过制度和机制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固定下来,传承下去,这些符合海淀实际的制度和机制不仅为人大代表提供了更多的议政决策的机会,增进了代表与“一府两院”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理解,而且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和形式,从一个地方人大的角度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使常委会的工作届届有进步,年年有创新,使人大工作充满了勃勃生机。
   人大代表充分反映和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已经成为海淀的习惯和传统。为了使人大代表更充分地表达意见,常委会在以往座谈会、研讨会等制度的基础上,2005年建立了“代表论坛”制度。常委会规定论坛每年至少举办四次,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人大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广泛邀请人大代表和关心人大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历届代表,畅所欲言,提出建议。常委会党组成员每次都出席论坛,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涉及全局工作和其他单位的,及时向党委汇报,或向“一府两院”转达。
   海淀区人大代表与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因工作职责很少交叉,相互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但很多问题超出了海淀区的职权范围,需要北京市进行协调解决。两级人大代表之间都需要互相沟通、交流和联系。从1988年第9届区人大期间,在代表中开始自发的形成了市区代表联系,但很不规范。区人大常委会及时研究、总结,制定了《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大代表同本区选举产生的北京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办法》,规定了座谈会、联合视察等具体的联系办法加强了三者之间的联系,这样就使市人大代表能够直接听取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区人代会普遍关心的、超出区属职权范围的热点、难点问题带到市人代会上,争取得到市政府有关方面的支持,为海淀的发展作出贡献。很多区代表也通过这样的渠道了解到了全市有关工作的情况,提问题和建议能够更加有的放矢。2005年,区人大常委会开始实行区选的市人大代表向区代表述职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市区代表的联系,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制度建设,必须依法履行职权,推动人大工作
   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保证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多年来,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重大事项决定权虽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权力,然而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人大决定的程序等相关问题,这项权力的行使一直是常委会各项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对重大事项的规定宽泛、原则性条款多,明确、具体的条款少。我国现有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二是有关单行法律明确规定提交人大决定的事项;三是宪法、地方组织法概括性的规定。这类规定很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具体到地方人大常委会来看,往往是所决定问题的重要性与党委领导对人大工作的重视程度成正比,行使起来自然很不规范。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从实践中发现问题,通过制度解决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00年11月制定并通过了《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实行切实加强了对区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尤其是重大问题的监督力度,推动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对推进依法治区、反映民意、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而没有可以依据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就成为一句空话。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从1989年就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试行办法》,1997年又结合海淀的实际制定了《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试行办法》,从监督事项、监督形式、监督内容、监督后果等方面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20多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要求,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有效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了加强闭会期间的人事任免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从1998年就制定了《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规定》,2003年又根据新的情况和问题将其修订为《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从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任免、公示方法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常委会依法履职有了依据,既保证了“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又充分发挥了常委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了被任命干部的素质,增强了他们执政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加强制度建设,必须推进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充分发挥优越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推进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创新。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历届常委会都把制度建设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在已有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先后建立健全了常委会会前学法制度、暑期读书班制度、专职委员工作制度、常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制度、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制度等。这些制度既是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是今后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工作委员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不可或缺的组织保证和工作环节。但是由于法律对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未作明确规定,致使有些作用发挥得不充分、不理想,还处在探索阶段。区人大常委会积极研究、探索,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专”的优势,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既规范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又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了保证和支持。例如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口联系区“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但具体的联系方式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直都没有规范。2004年6月,区人大常委会经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协商制定了《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区“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办法》,加强了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为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了保障。
   机关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机关工作的深度、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着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深度、质量和水平。为了不断提高常委会机关工作水平,建立“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机关队伍,整理汇编了机关各工作机构、岗位职责和程序规范基本涵盖了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各个方面,促进了机关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
   《若干意见》为地方人大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文件精神为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不足,不断推进人大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