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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09年01月21日稿源:海淀人大
北京联合大学人大制度研究所副教授  王维国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出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就业、社会保障和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逐渐凸显,贫富差距拉大,尤其是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教育乱收费和医疗行业中的不正之风等问题越来越被广大民众所深恶痛绝,使政府的公平公正形象受到损害,导致干群关系疏离,社会正义彰显不力,因而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民众群体上访、围攻政府部门等非常态的政治参与方式,从而使社会和谐受到挑战。
   非常态的政治参与方式,既不利于公民自身权利的有效维护,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既然我国所实行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是国家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那么,为了加快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方式的转变、更加有效地履行各项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就必须主动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通过创新监督机制、丰富监督形式,来充分发挥政治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的作用。随着公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识的不断提高,人大的职能和地位已广为人知。因此,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好权力,人大就需通过鼓励和引导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来培养公民责任意识,引导和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从而发挥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也证明,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职,就需要得到广大公民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第一,鼓励和吸引公民参与人大的立法工作。国家立法、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民意志,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民参与立法工作,既是充分反映民意、体现民意的过程,也是向公民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因此,对立法草案要充分利用现代大众传媒,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专题讨论会就法律或法律中的某项规定广泛征求意见,既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也要听取普通公民的意见,使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
   第二,鼓励和吸引公民旁听和参加各项听证活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决定重要的人事任免,都应让公民旁听,让公民了解重大事项的决定过程,增加人大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决策形成之前,都应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公开化,这样既能使决策反映民意,也便于决策的有效实施。就公民旁听重大事项的范围、公民如何获得旁听资格、是否可以发表意见,在审议和决定中如何体现旁听人意见都应做出制度性安排。
   第三,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和人事任免实行事前公告、公示制度。重大问题关系全国或地区发展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人大和及其常委会在审议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定之前,要实行事前公告制度,通过大众传媒让公民了解重大事项的内容、使公民有时间就自己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思考,并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这样对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前可以通过媒体实行公示,建立接受公民意见的专门办事机构和专线,完善任免干部的工作机制。拟任免干部在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由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将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任职意向和免职理由,以一定形式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相应的渠道收集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公示期满后,视情况而定。对群众较为公认的、没有提出疑义的、或反映问题缺乏事实根据的,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对群众意见分歧较大的、需进一步考察了解的,暂缓审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经核查确实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将退回提请议案,移交委纪检部门审查处理。任免干部公示制度的建立,对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扩大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范围,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民意识、民主意识、公仆意识和密切干群关系,都将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也将有助于防止选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制约被任命干部藐视权力机关、轻视人民群众、反感监督的傲慢行为,使他们能够明白手中的权力的由来,自觉地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从而树立政府公正公平形象,消解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
   第四,建立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履职情况和代表公示制度。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既代表选民行使权利,又必须代表选民的利益,对选民负责。选民有权了解他所选出的代表的履职情况,有权通过代表的述职,对他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对多数选民认为不称职的代表,有权依法提出罢免。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也是应尽的义务。因此,代表要经常联系选民,使联系选民制度化。代表应将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向选民公布,便于选民联系,便于选民反映问题。
   第五,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公民来信来访。突破那种把信访工作仅仅看成是简单地看看信、接接访,而是把信访工作贯穿于人大各项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明确承办责任,限定办理期限,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答复。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和办公手段,扩大和畅通公民信访的渠道,及时了解公民意见、建议和要求,使公民合理、合法的要求和意见在人大工作和代表履职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从而避免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的连续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
   总之,鼓励和引导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不仅有利于疏导上访公民的情绪,有利于公民理性参与政治行为的养成和公民责任意识的增强,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进而加快政府管理经济社会方式的转变和和谐社会之构建。当越来越多的公民关注权力机关,越来越多的公民自觉参与到人大的各项工作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真正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和谐社会离广大公民的距离也就越来越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