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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监督权 推进一府两府两院工作

时间:2009年01月21日稿源:海淀人大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同其它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质量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海淀区人大常委会设立20年来,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于促进社会主民主与法律建设,推动“一府两院”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明确意义,提高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一)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体是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们在国家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大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二)人大监督权的实质是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江泽民同志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国这有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务进行制约,保证国家机制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国家的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因此人大实施监督,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三)人大的监督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等。人大同这些监督对象、内容、范围方面是不同的。人大监督的基本内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了角、检查、审议、处理的强制行为。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它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四)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是其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前提和条件。

  首先,只有认认行使监督权,才能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其次,只有认真行使监督权,才能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得到实现。第三,只有认真行使监督权,才能坚持任人唯贤、正确任免,使任免权经过法律保障得以实现。可以说,没有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它权力就难以发挥和落实,特别是对于不承担立法任务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行使监督权更是经常的大量的工作,具有更加重的意义。

  (五)加强人大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

  第一,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监督政府对重大改革措施能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从而确保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第二,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调节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用以规范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调处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和矛盾。而这些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人大监督。第三,运用人大监督力量,消除市场经济中的消极现象。对于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法律的行为,可通过人大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予以坚决制止和处理。第四,通过人大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有效制约,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

  二、明确职权,依法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人大监督的对象,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接线员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它负责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具体讲就是“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海淀区人大常委会设立20年来,认真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了宪法和法律在全区的贯彻执行,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区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和根本任务。区人大常委会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摆在首要位置,并从三个方面实施法律监督。

  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执法情况和报告。20年来先后听取了区政府关于“一五”“二五”“三五”普法工作的报告及法律及法规施行情况的报告。如1994年为迎接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推动全区妇女工作的开展,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区政府关于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的报告,并批准了《海淀区五年妇女发展纲要》,保证了此法在我区的实施。

  二是对一些法律法规的施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合年度中心工作,组织代表有重点地进行执法监督检查,20年来,先后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科学技术进步法》《食品卫生法》《预算法》《审计法》《环境保护法》《规划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察。如常委会结合检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的施行情况,组织委员和代表视察了城市市容绿化和重点工程,对执行环保法规、提高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国际化进程提出了多项建议。推动了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重视抓基层民主政权建设。为保证《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遵守和执行,常委会加强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督促各乡依法按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乡镇人大工作联席会,安排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吸收他们为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完善乡镇人大有关工作制度,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权建设。

  (二)强化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促进全区经浏览社会事业的发展。

  1.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决定大事的原则,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决策。

  加强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区人大常委会一般是半年听取一次情况报告并适时审议批准财政收支预算的部分调整。对严格财经制度,合理使用有限资金,管理监督预算外资金等方面工作起了促进作用。

  围绕我区第七次党代会和十一届人代会确定的“三区”目标,重点对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教育改革试验区、旅游事业及农村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对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听取和审议关试验区管理工作的报告,多次组织代表视察,制定加强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工作的五项措施,围绕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执法,改善经济建设环境,督促政府在吸引优秀人才、建立融资渠道、确定合理税赋、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加强宏观引导力度,加快实施高新技术两个升级的发展战略。对教育改革试验区,常委会给予教改关注,组织人形象人大代表讨论教改试验区规划方案,确定每年听取一次关于教改试验区改革进展情况的报告。教改试验区建立以后的五年中,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改善基础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实施《教师法》具体办法、教育科研工作、发展职业教育等8项议案的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区教委关于招生制度改革的汇报,组织代表视察了普教、幼教、特教和职教工作,推动了我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为振兴我区旅游事业,常委会组织代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议案和建议,督促政府解放思想,拓宽发展旅游思路,制定旅游发燕尾服规划,加强旅游工作的管理,为我区游泳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加速农业和农权建设,尤其是北部地区开发,是我区农村实现小康走向富裕的一项战略步骤。常委会认真审议区政府办理有关议案的情况报告,督促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确保《海淀区1994-1998年山后致富攻坚规划》的落实。

  2.围绕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工作的监督力度。

  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改革的成败。因此,常委会始终以此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如对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常委会就多次组织委员和代表对社区综合整治情况进行视察,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海淀区危房改造工作的报告》《关于实施碧水蓝天工程为民办环保实事的情况报告》《圆明园拆迁腾地工作的报告》,要求政府明确责任,强化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整建规划,推动了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了人民居住环境。再如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区政府关于办理“下大力气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五项议案情况的报告及区政府《关于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区法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报告》,对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戒毒工作和加大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对促进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对与人民群众生计相关的问题如职工下岗再就业和社会保险问、食品卫生问题,也都十分关注,并专门听取政府有关的情况报告,督促政府抓紧制定再就业工程方案,加大对食品卫生的行政执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3.加强人事任免与监督工作,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职权。实践中,不断改进人事任免工作,建立并完善了对拟任命人员实行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制度,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促进了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

  三、总结经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中也有了一定的经验和体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监督原则,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

  江泽民同志说:“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很好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中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依法办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衡量的标准是法律;如何行使监督权,也要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同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是分权制衡的关系,而是在党的领导下,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应代替其它国家机关的职权。

  第三,监督大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主要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作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带有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事项,而不是事无巨细样样都管。

  第四,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同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实施,监督结果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代表、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是为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不能直接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作出。

  第五,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贯穿于人大工作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对于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人大党组要及时向区委汇报,主动接受区委的领导,争取区委的支持。要正确处理好贯彻党的主张与行使法定职权的关系,善于和及时把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多年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遵循以上原则,注意改进监督工作方法,恰当地运用监督形式,加强同“一府两院”的联系,使监督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二)开发常委会会议,提高会议监督质量。

  会议监督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举行会议所进行的监督,这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开好常委会会议,努力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好监督权的重要保证。搞好会议监督,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选准议题。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把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列入会议议题;围绕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全区的贯彻执行,把推进依未能治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列入会议议题;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列入会议议题。议题选得准,解决问题才有针对性,实施监督才有实效。

  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常委会会议必要的前期准备和工作程序。结合常委会预定的审议议题,审议前组织与议题相关的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深入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和较深刻的认识。这样在会议审议时就能够讲清观点,找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或作出正确的决议、决定。

  3.坚持审议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使监督权。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前,都把与审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调查研究,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议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4.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好审议关。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特点是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因此,常委会会议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和创造力,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年基础上,广开言路,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形成有力度、有内容、有要求的审议意见,从而使会议监督的质量得到保证。

  5.健全完善审议意见的督办和反馈制度。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交“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常委会对办理情况及时跟踪督办,使监督工作切实收到实效。

  (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的主体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受人民委托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授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在发挥代表监督主体作用方面,常委会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精心安排代表活动,突出代表的主体作用。除了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外,常委会注意组织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对于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通过组织代表活动进行广泛讨论,征求各方面意见,如我区“九五”发展计划、“二五”依法治区规划、教改试验区规划、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等都集中了广大代表和全区人民的智慧。常委会围绕会议审议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各项视察和执行检查活动。20年来共组织大型视察活动450余次,有力地推动了“一府两院”的工作。

  2.组织代表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组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是人大工作一项富有成效的探索。我区人大从十届开始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先后评议了区人民法字、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环卫局、区教委、区人事局、区街等工办等部门和单位。评议工作中,代表们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提出多项建议,有关部门认真采纳代表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充分体现了代表在监督工作中主体作用。

  3.重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支持代表履行监督职权。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代表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他们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有利于改进工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在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中,抓住确定重点、认真审核、信息反馈三个环节,对难度较大的“建议”,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调办理,保证代表“建议”的答复和落实。

  4.强化服务意识,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保证。组织法律专题报告会,定期向代表发送法律法规汇编、《人大工作通讯》等材料,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组织形势报告会、工作通报会,专题座谈会,使代表认清形势,了解区情,把握政策,不断提高代表的议政能力,增强代表的责任感。

  (四)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

  江泽民同志指出:“各级人大要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将行之有效的作法上升为法律、法规,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和修定了与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则》《规定》和《办法》,还专门制定了《海淀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试行办法》《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人大的监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