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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任免权,不断强化人事监督

时间:2009年01月21日稿源:海淀人大

  人事任免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使任免权,不仅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关系。人大及其常委只有切实行使任免权并加强对任命人员的监督,才能保证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得以正常、高效的运行,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才能从政治、组织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政管理国家的权国力。

  二十年来,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始终依靠中共海淀区委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行使任免权,把对党负责与人民负责统一起来,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统一起来,为保证本级国家机关高效、正常运行,为繁荣、发展海淀区经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坚持依法免干部原则,是行使好任免权的基础

  (一)统一认识,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任免的关系。

  党管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原则,党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行党的地位。而人大则要通过任免干部,体现出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使党推荐的干部得到人民的赞成和认可。从本质上说党委推荐和人大任命在根本目标、用人方针和用人标准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要把人民信任的、能力突出、品行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适合的领导岗位上,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从工作实践看,海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中一直坚持把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命干部有机的结合起来,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在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都由区委组织部向共人大常委会党组介绍推荐情况和提名理由,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法律程序进行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依照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任命;对有不同意见的,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区委反馈情况,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按法律程序进行提名和任命。

  2000年6月,中共海淀区委召开了全区人大工作会议,并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其中对支持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人事任免权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人大依法、有效地行使人事任免权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程序制度,进一步规范人事任免工作。

  为加强人事任免工作,适应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需要,区人大常委会自九届起,对自身工作机构进行了调整,设立了人事工作委员会,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各行业的代表和权威人士组成,参与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为会议审议做好相应的准备。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人事任免议案之前,召开人事工作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提出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建议,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把好第一道关口。人事工作委员会设立以来确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讨论中争议较大的提请,以建议的方式要求提请人撤回提请。如:一次在讨论区法院提请的任命职务案时,鉴于拟被提请任命人员业务能力、年龄、健康状况、专业知识等尚不符合任命条件的情况,及时与提请人交换意见,沟通情况,使区法院主动撤回了提请。实验证明,人事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协助常委会把好任免关,有利于常委会行使好任免权,也有利于拟命干部的成长。

  为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人事工作有章可遁,1987年根据我区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状况和工作实践,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办法》。后经多次修改,于1998年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较完整的规范了区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的原则、范围和工作程序,对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推进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使人事任免工作更具严肃性和法律性。

  根据“规定”,常委会在审议任命案时注意把握以下环节:一是提请人要严格按照干部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提名,新自宣读提请,实事求是地介绍拟任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如实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二是拟任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陈述自己对拟任职务的工作思路、目标责任和落实措施;三是人事工作委员会如实提出关于各项任免案的讨论意见后,坚持对拟任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造成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者通过任命。抓好以上环节,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三)探索人事任免工作程序的新方法。

  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在坚持以往工作做法的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兄弟区县人大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工作中的好经验,力求开辟新的思路和工作渠道。在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的试行办法》,正式实行了常委会任人员的任前考试制度。依据《办法》的要求,对拟被任命人员进行综合性和专业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方可被提请任命,已有27人参加并通过了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这一“依法治吏”的有效举措,对新时期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意识、法律意识和执政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督促“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断提高学法的积极性、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尽早掌握任免人员的情况,常委会还改变了过去随会下发文件的作法,提前一周将人事任免的有关材料送到每个组成人员手中,使他们有针对性地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审议发言的准备。

  二、强化人事监督,是行使好任免权的重要保障

  加强对任命人同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事任免权既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在的权力,又是监督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手段,任免与监督是相互交叉、密不可分的。二十年来,区人大常委会除了任前、任中监督,还加大任后监督,增强了人事任免工作的实效。

  一是通过颁发任命书,强化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自律意识。依照法定程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任命后,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特别是每次换届后,都要隆重召开一次颁发任命书大会,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被任命人员提出希望和要求,被任命人员也在会上作表态发言,表示要珍惜人民给予的权力,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海淀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整个任命的过程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提高民主法制意识、当好人民公仆的再学习、再教育的过程。

  二是坚持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制度。“规定”中要求,新任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在任职后两个月内,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任期目标责任书,写明任期中的主要工作思路、工作目标、本单位行政执法任务和班子、队伍建设等问题。常委会把所有任命人员的任期目标责任书装订成册,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便于了解掌握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多方进行监督。

  三是提交述职报告和进行述职评议。每年年终,常委会都要向政府组成人员印发《关于作好年终述职报告的通知》,根据每年的中心工作提出述职的具体要求。届时人事工作委员会将汇总整理述职报告的综合情况,向下一年度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从述职报告总的情况看,被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法律观念逐年增强,述职报告质量也逐年提高。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改进了述职的方式方法,从部分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当面述职并接受评议,拓展到政府主管副区长接受全体区人大代表的评议,把对工作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提高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效能,推动了政府的工作。

  四是密切与任命人员的工作联系和思想沟通。常委会逐步形成了驻会主任与受任政府组成人员和审判、检察人员的走访制度,与他们加强工作上的往来和思想上的交流,检查他们任职期间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了解他们工作上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情况清楚,有的放矢。在实践中常委会还注意把行使任免权与监督权结合起来,把人事监督与工作监督结合起来,在了解监督任命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同时,对其所在单位及部门的工作给予支持,听取工作报告,提出工作建议,积极帮助他们向有关方面呼吁解决实际困难。

  近年来,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上有了较大进展,但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实践,相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和实施,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日益推进和完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定能在地方政权建设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