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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一些思考

时间:2009年01月21日稿源:海淀人大

于淑清

  海淀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于1981年1月16日,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集体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依法举行常委会议。因此,能否开好常委会、提高和保证会议质量则成为衡量区人大常委会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准。七至十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17次,审议各项议题465件,议案42件,建议、批评和意见15220件,任命干部574人次,免职181人次,较好地行使了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保证了区委意图的实现,有力地监督和推动了“一府两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不断调整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结构

  在历届选举中,中共海淀区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七届占31.9%提高到十二届占93.1%。35岁-55岁年龄段从七届占41.4%提高到12届占79.3%,主任、副主任年龄在56岁以上的由七届占90%下降到十二届的零比例。较为合理的知识、年龄结构,保证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既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议政水平,又年富力强。此外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注意男女结构、民族宗教结构、党派结构、职业结构的合理分配与组合,每次换届还注意保持有1/3的驻会成员和一定比例的老委员。由此而产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既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特性即代表性和广泛性,又保证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

  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和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从七届到十二届,依据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大有关工作制度,制订了《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七项规定和制度,使各个方面工作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三、不断提高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议事决策能力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决策水平的高低决定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高低。从我区历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总体素质看,都有较强的责任心、使命感和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民主法制意识,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其能力和水平各有差异,特别是换届后三分之二的新成员对人大工作和区情缺乏了解,加之议事决策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采取一些相应措施,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困难。为了更快地使他们熟悉区情和掌握工作方法,人大常委会首先从培训入手,结合中心工作,组织各种不同类型的报告会、研讨会。组织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每次常委会例会前组织半小时学法,还通过举办暑期读书班、组织不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参观学习等多种途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其次,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各种活动,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政渠道。如组织专项视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情况汇报,了解区情;根据督办的议案、常委会有关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小型视察;召开通报会、座谈会,与“一府两院”沟通情况,加速相关问题的解决。同时,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遵守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要正确处理好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的关系,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每年年底都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历次常委会的情况向全体代表公布,接受代表的监督。

  四、不断提高会务服务质量为开好常委会奠定基础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是每次主任会研究解决的重点。首先是议题安排要合理。做到少而精,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把握好轻重缓急,做到抓大事,议大事,决定大事。其次是议题调查要深入。每次常委会召开前,各工作委员会都要组织代表视察,或专项调查,通过分析、研究、综合,提出建议,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第三是会议材料要规范。各工作委员会都要对上会材料进行初步讨论,要求“一府两院”上会材料要观点正确、格式规范、数据准确、文字精练。第四是上会文件送达要及时。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每次都要审议、决定若干重大事项,为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把握审议材料的内容,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常委会将会议文件提前一周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并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阅,深入调研,坦诚发言。同时还要求会前发送通知要及时;会场布置要严肃;座次排列要适当;报到接待要热情;会议记录要准确;宣传报道要真实等等。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最近,江总书记在谈到人大工作时指出: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这无疑是在新形势下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目前来讲,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工作中,也确实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一些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在监督工作中存在“四怕”:即怕得罪领导,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自己工作被动。担心少监督失职,多监督越权。在“一府两院”工作的个别领导和同志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人大监督是多了一个婆婆,能应付就应付。

  二是法制不完善。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虽有明确规定,但没有行权的具体程序,监督工作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应尽快颁布监督法。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多年探索、实践而又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补选和罢免代表难以兑现,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补选也面临困难。就我区而言,每届代表任期内都有十几名代表因调离本行政区或逝世等原因代表资格终止。另外,选民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事也有过,多数情况下,因为无法操作而作罢。原因是:选举工作一旦完成,选举机构则撤消,没有人牵头再搞补选和罢免。而且选民和选区变化太大,如果是一个大单位作为一个单独选区,选民变化又不大,还能够由行政出面作一下这方面工作。但就总体而言大 部分选区是几个单位组成的联合选区,无法完成代表的补选和罢免。常委会委员出缺也面临同样问题。如区团委书记调离本岗位,改任行政机关职务提出辞职被接受后,新书记不是代表,如果不将其先补选为代表,就不具备被提名推荐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法定资格,由于代表补选工作面临的问题,从而使常委会委员的补选工作也无法进行。现在区、县每届任期五年,时间较长,解决补选代表的问题是广大选民的要求。建议应在选举法中对此进行补充,或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是体制上不健全。现在区县工作中是党委决定,政府行动,人大监督。一些区、县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钢琴能弹好的,人大工作就比较好开展,反之也有弊端。有些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连区、县委常委都不是,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工作上有难度。最好的形式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兼区、县委副书记,望能从制度上明确下来。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调换频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数偏少。几乎每次换届都是安排党委或政府将近退休的领导干部来担任人大的主任、副主任,一般只能干一届,很难有长远打算,不利于人大的自身建设。建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也应相对年轻化,最少能干两届。

  海淀人大常委会地级待遇行使的却是县级职权,常委会职数23-29人,我区常委会每届都走上线(29人),但与实际工作量相比很不适应。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数增至35人为宜。

  四是监督力度不够。法律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到目前为止监督法还没有出台。“一府两院”的重要事情一般都是由党委决定,而现实中党政一把手合二为一的情况很多,政府的主要领导也是党委主要成员。如果说在重大问题的决策前重视发挥人大的作用,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往往遇到一些问题是先决定再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实际人大只起了走程序的作用。所以目前人大对重大问题的监督力度较小,缺乏强有力的措施,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权力利用的不够,如罢免权、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

  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统一还存在一定差距。人大常委会依法享有人事任免权,但一般是只听会上的介绍,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全面了解情况,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能改变大局,只能相信推荐的理由,起到完成程序的作用。 建议常委会对要任命的干部提前一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推荐部门应汇报干部任前公示情况,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有时间酝酿和全面了解情况。

  现在实行的由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上述职的做法,应该说是在人事制度上的改革,但实际上往往是述职者向常委会汇报的只是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根据1992年中共中央2号文件精神,人大不考察干部,所以也无法对干部本身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建议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对述职者进行评议之前,能与组织部门联合到其所在单位及下属部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这样可以对被评议人提出较为客观的评价,不致于流于形式。

  五是应尽快试行人大常委会设专职委员工作。按《地方组织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十四项职权,其任务相当繁重。但目前区人大常委二十九名组成人员中,委员二十三人(其中驻会委员六人,不驻会委员十七人),没有一位是专职,都是兼职或身兼数职。没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和条件履行职责,很难使区人大常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因此,应根据海淀区委副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桂枝同志的调研报告和市、区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抓紧试行区人大常委会设专职委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