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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的调查

时间:2009年01月21日稿源:海淀人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实施十周年,为进一步宣传残疾人事业,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关注与重视,推动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贯彻实施《保障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结合检查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全区残疾人基本情况及机构设置情况

  《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目前,我区登记在册的残疾人有16489人(根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占总人口49%的比例推算,我区现有156万人,应有残疾人7.6万人),其中,视力残疾1569人,听力残疾1220人,言语残疾281人,肢体残疾7838人,智力残疾2933人,精神残疾2648人。区政府于1989年成立区残疾人联合会,各乡(镇)、街道也先后成立了残疾人联合会,并在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福利企业和一些社会单位建立了残疾人基层组织,在居(家)、村委会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小组,在肢残、盲人、聋哑人、智力和精神残疾等各类残疾人中建立了专门协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区政府、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全部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  二、残疾人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保障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特殊关怀和照顾,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在区委领导下,在区属和驻区各单位的关心、支持下,区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1993年以来,区政府批转、制定了《海淀区扶助照顾残疾人的具体措施》、《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扶贫解困办法》等文件。同时,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经费列入了区财政预算。2000年,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投资3000万元建立了“海淀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十年来,区政府共定期或临时补助生活上遇到困难的残疾人5503人次,补助金额达到165.83万元;协助近4000名残疾人上了养老保险;为229名残疾人的配偶或子女办理了户口进京手续;为残疾人在开办个体经营、减免税费等方面给予了照顾;在房屋修缮、大病医治、婚姻等问题上也给予关心和救济;为524名盲人办理了盲人乘车证;对康复医疗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了专项补助。

  (二)建立健全了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专业服务体系。为给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区政府、乡(镇)、街道成立了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和康复工作办公室,居(家)、村委会残疾人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分管康复工作。同时,还成立了专业技术指导小组。到目前为止,全区共建立了9个区级康复指导中心(包括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区白内障康复中心、区低视力康复中心、区智残儿童康复中心、区肢体残疾康复中心、区精神病康复中心、区残疾防治中心、区聋儿语训中心和区用品用具供应站),33个乡(镇)、街道级的康复指导站,657个居(家)、村委会级的康复站,3428个家庭康复点,使我区形成了以区级康复机构为龙头,以乡(镇)、街道级康复机构为枢纽,以居(家)、村委会级康复机构为依托,以家庭康复点为基础的覆盖全区、专业齐全的康复服务网络。十年间,区政府用于残疾人康复的经费已达233.61万元,为16万名残疾人进行了康复筛查诊断,为389名残疾人提供了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各项康复任务圆满完成。据统计,十年来我区共实施白内障手术4072例,为任务指标1352例的3012%;实施肢体矫治手术764例,为任务指标211例的3621%;为330名肢残人实施了系统功能训练,为任务指标206名的1602%;对245名装配支具、矫形器贫困残疾人进行了补助(其中免费208名),为任务指标240名的1021%;收训聋儿158名,为任务指标77名的2052%;实施智残儿童康复训练216名,为任务指标74名的2919%;完成低视力康复72名,为任务指标44名的1636%;完成用品用具供应8434件,为任务指标5338件的158%;为21703名特需人群(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补服碘油丸,补碘率为99%;对全区精神病人全部采取了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康复措施,显好率达88.5%,家庭监护率达100%。为提高康复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康复专业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区残联积极组织康复人员参加中残联和市残联举办的各类康复培训班,并制定了区里的培训计划。十年里,我区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401期,培训各级各类康复人员和管理人员8568人次,选派72人参加了全国和全市的康复培训。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区政府对残疾人的殊教育工作历来十分重视,1958年我区就建立了聋哑学校,1987年又建立了培智中心学校。另外,还有2所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为认真贯彻《保障法》、《实施办法》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区政府专门成立了特殊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区教委和区残联均有一名领导分管特教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先后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两个《海淀区特殊教育五年发展规划》。目前,全区在6所普通小学设有特教班,并在全区广泛实行了适龄残疾儿童在普通小学、中学随班就读。据统计,全区在特教学校残疾学生980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580人,民办学校学生24人。在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中,我区做到了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全面发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得到普及,每年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和巩固率均保持了100%。

  (四)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十年来,区政府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方针,通过福利企业、社会单位和开办个体进行安置,较好地解决了残疾人就业问题。1994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0号令),区残联成立了“海淀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各乡镇、街道也成立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机构,进一步推动了我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工作的开展。据统计,全区11579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已就业11047人(其中,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有2754人,在社会单位就业的有7965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328人),就业率达到了95.4%(全市残疾人就业率85%);共动员社会单位22533个次,落实22083个次,落实率达98%;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1960人;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100万元;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项目2个,扶持74名重残人从事《家庭劳动项目》。为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的技能和素质,我区建立了“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北京市海淀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北京市海淀区盲人按摩培训中心”,到目前为止,全区对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110期共2716人次,开办了31个盲人按摩院(所),安置盲人就业146人,使我区持有按摩证书的盲人全部得到了安置。

  (五)创造条件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为满足我区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我区相继成立了残疾人业余文化艺术团,成立了乒乓球、田径、围棋、中国象棋业余训练队和残疾人体协,并举办了四届残疾人文艺汇演、两届残疾人文化艺术节、五届残疾人乒乓球比赛、五届棋类比赛、八届田径比赛、三届残疾人运动会和多次其它单项比赛。在北京市举行的三届残疾人文艺汇演中,我区代表队实现了“三连冠”。在北京市举办的五届残疾人运动会上,我区代表队实现了“五连冠”,共获得金牌269枚、银牌112枚、铜牌57枚。另外,我区残疾人演员还经常参加北京市和国家代表团赴海内外演出或比赛。

  (六)扶贫解困工作有突破性进展。区政府一直把扶贫解困工作作为残疾人保障工作的重点,并在我区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残联主抓、社会参与”的三位一体的扶贫解困格局。“政府主导”就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区、乡(镇)、街道以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扶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和残疾人服务社;制定《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扶贫解困办法》;区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残疾人贫困情况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的补助或扶持。“残联主抓”就是由残联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贫困残疾人档案,具体落实《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扶贫解困办法》的贯彻实施,对残疾人进行补助或扶持;建立扶贫基地(区残联于2000年5月投资创办了“海淀区科技扶残助残基地”,占地82亩)。“社会参与”就是动员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同贫困残疾人开展“五帮一包”活动,签定帮包带扶协议,做到不脱贫不脱勾。同时组织“助残志愿者”为残疾人贫困户提供服务和照顾。截止到1999年,全区所有贫困残疾人的年收入由原来的最低不足580元达到了1800元以上,使全区527名贫困残疾人彻底解决了温饱问题。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七)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法律救济服务。为支持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区政府将《保障法》纳入了全区“二五”普法规划,认真宣传、贯彻《保障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一年一度的“全国助残日”、“红领巾助残”、“扶残助残、建家做友”、“志愿者助残”等活动,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送去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同时,还利用表彰扶残助残先进,各种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和《海淀残疾人简讯》进行广泛宣传,使人们逐渐树立帮助残疾人和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新风尚,推动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化。 据统计,全区十年间共表彰扶残助残先进集体181个、残疾人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563个、残疾人之友790名。为给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区残联和区司法局共同在区残联建立了“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残联工作站”,并委托政法大学京华法律事务所为我区残疾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区法院建立了残疾人法庭,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全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场所采取无障碍措施,并建立了无障碍设施监督员队伍。为残疾人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建立了残疾人人才库。

  经过十年的努力,我区残疾人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93年我区被评为“北京市康复工作先进单位”、“北京市特殊教育先进区”和“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区”。1994年又被评为全市“达标优秀区县”并已连续七年保持这一荣誉。1996年被评为“全国社区康复工作先进区”、“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区”和“全国残疾人之家”。 1999年我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受到全国通报表扬。2000年我区继续保持了“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区”的称号,并被评为“北京市‘九五’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非常重视残疾人工作,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保障法》及《实施办法》,对残疾人保障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得力,组织健全,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并投入了大量资金,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三、残疾人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区残疾人保障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登记在册的残疾人数与实际人数相差过大。按照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比例推算,全区应有残疾人76万人,而登记在册的只有16万余人,两者相差达近6万人。这里既有因各种原因不承认自己或亲属是残疾人而不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主要是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也有因对残疾人的概念不清而漏登的(主要是脑血栓患者造成偏瘫、老年性耳聋、老年性白内障造成残疾的)。

  (二)全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还不平衡,在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中仍有不得力甚至消极抵制的现象。有的单位对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支持不够,有的单位既不按规定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也不代偿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中还存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残疾人的需求的现象,有些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被占用或被破坏。

  (四)市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的意见》和区政府《扶助照顾残疾人的具体措施》出台后,不能得到全面落实,比如,残疾人免费进公园、减免存车费等。

  (五)特殊教育学校急需进行升级改造。目前,全区唯一的一所公办弱智教育学校----海淀区培智中心,承担了全区智障儿童的教育训练和全区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及辅导班指导工作,也是全区智障教育训练资源中心,但是目前校舍面积小,活动场所小,人员编制太少,已不能适应弱智儿童教学的需要,同时也制约了教师专业技能的发挥、发展和弱智教育资源中心作用的发挥。第三聋哑学校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过去我区在特殊教育上处于领先地位,海淀培智中心学校和第三聋哑学校一直是全市甚至全国的特殊教育窗口学校。但是,现在不要说全国,就是在北京市与其他区县相比,有些地方已经落后。

     四、几点建议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进步、富裕和安定”的重要标志。海淀区作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核心区和主要发展区,理应在各项事业中走在前列,扶残、助残,照顾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更是我们“以人为本”高素质文明区的重要体现。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准确地贯彻《保障法》。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准确地理解《保障法》的基本精神,即,作为公民,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有特殊困难的人,国家有必要给予特殊扶助,并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环境障碍,促进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要依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让他们生活得更幸福、更美好。

  (二)加强宣传。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全社会都来理解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关心、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促进我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是对人道主义的弘扬,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区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和统筹规划,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目前我区残疾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资金投入,使我区的残疾人事业与我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我区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我区的社会平均水平同步提高。

  (四)树立创新、创品牌意识,提高我区残疾人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要通过加大对海淀培智中心学校和第三聋哑学校的投入,提高我区特殊教育的整体水平,树立海淀特殊教育的品牌;要结合海淀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及9个区级康复指导中心的优势,提高海淀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水平,树立海淀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品牌;要发挥海淀区文化、体育的优势,树立海淀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的品牌等等。总之,要通过创新,树立品牌提高我区残疾人保障工作的水平。

  (五)以科技扶贫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区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保障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扶贫资金、困难补助、就业安置、扶持照顾、动员社会参与等方面对贫困残疾人采取的具体的扶贫解困措施。同时,要结合我区高科技方面和高科技人才的优势,大力开发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具有良性生态环境和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种植养殖、科技培训、托养服务、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科技扶残助残基地,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生活困难的问题,尽快使这部分残疾人脱贫致富。

  (六)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新问题。尽管我区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但仍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在新形势下的新需求,认真总结经验,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七)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就残疾人生活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康复等方面,尽快制定执法力度大、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加强残疾人保障工作,帮助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需要我们做出更大的努力。

  关于五棵松、玉泉路地区“摩的”问题的调查

  万寿路代表小组海淀区复兴路五棵松立交桥及玉泉路地区的“摩的”拉客问题,是近几年来许多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该地区的“摩的”非法揽客,不仅堵塞交通,扰乱秩序,影响环境,还经常引发交通事故和治安纠纷,群众对此怨声载道,多次呼吁政府治理。对此,有关管理部门虽然也经常进行整治,但情况时好时坏,始终未能得到根治。近日,万寿路街道组织人大代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五棵松、玉泉路地区“摩的”现状及整治情况复兴路五棵松、玉泉路地区的“摩的”拉客已有近十年的历史。这一情况最早出现在石景山的八宝山地区,后来逐步向东发展,在五棵松、玉泉路地区形成群体,最多时有近千辆。这些驾驶残疾人机动三轮车从事非法揽客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河北、河南、山东、东北、四川、安徽的农民。“摩的”刚兴起时,也有一些本市的无业人员干此事,而现在本市人员大多已不再直接开“摩的”拉客,有的人当起了“老板”,雇外地人干。在以上这些从事非法拉的人员中,有20多人是残疾人员。这些非法揽客的人员聚集在地铁站口和公交车站拉客揽活,阻塞交通,在行驶中经常与其他车辆争道抢行,甚至在人行道上横冲直闯,造成交通安全隐患,还有的打架斗殴,扰乱社会治安。仅据近三年的不完全统计,上述地区因“摩的”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有50多起,28人受伤,引发的治安纠纷10多起,4人受伤。目前这些从事非法拉客的人员因籍贯和揽客地点的不同而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形成不同的帮派,有些甚至有向黑社会发展的趋势,成为社会公害。

  对于五棵松及玉泉路地区的“摩的”拉客问题,有关部门近几年也坚持不断进行了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街道办事处经常组织公安、交通、工商、城管和地铁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整治行动,打击“摩的”非法拉客现象。据统计,近三年来,有关执法部门就扣留“摩的”1800多辆次,处罚2300人次,依法拘留了128人次,还多次组织公开执法大会,销毁无牌无照的“摩的”800多辆。在几年的大力整治中,有33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流血负伤,经过有关部门的持续整治,五棵松、玉泉路地区的“摩的”揽客现象得到遏制,情况有所好转。

  二、五棵松、玉泉路地区“摩的”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

  虽经有关部门的不断整治,五棵松、玉泉路地区的“摩的”问题有所好转,但并没有得到根治。究其原因,一是“摩的”拉客现象反映出其有一定的市场需求。据调查,复兴路的五棵松、玉泉路沿线及南北两侧纵深共有居民小区及单位大院几十个,居民近二十万人,仅五棵松地铁站和玉泉路地铁站每天客流量就有二、三万人次。加之该地区周边设置的建材、粮油等批发市场和六、七家大型医院,每天集散近五万人次的客流量。特别是这些年北京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地铁沿线新建了许多较大的居民区,如石景山区的鲁谷、丰台区的青塔、海淀区的玉海园等,容纳了十几万户居民。这些小区的居民大都是其他城区迁移过来的,许多人每天要乘地铁或公交车进出市区上班上学。而这些居民区距地铁站基本上有一、两公里远,虽然有的道路通行公交车辆,但公交线路少、运营时间短,不如乘坐“摩的”方便,许多人就选择了“摩的”这种交通工具,甚至有的“摩的”还实行了包月制,固定拉客上下班。这种客观存在的市场需求是“摩的”现象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二是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环境给“摩的”从业人员以生存的土壤。目前从事“摩的”拉客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外地来京的农民,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什么技术专长,无法找到其他职业和工作,只好从事“摩的”或三轮车拉客工作。这些人在京生存需要住所,而五棵松、玉泉路地区周边的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有房屋出租,正好适应他们的需要。据万寿路、永定路和田村街道办事处的统计,辖区内办暂住证的外来人口近三万,未办证的估计也有两万。如果加上与此地区相连的四季青、玉渊潭乡的出租房屋,外来人口数量就更加可观。在这几年查扣的“摩的”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居住在五棵松、玉泉路周边地区的出租房屋中,甚至有的是住在丰台、石景山地区的出租房屋中,然后到五棵松、玉泉路等地铁沿线来揽活。三是治理“摩的”问题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存在法律空白。由于“摩的”揽客现象是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在一定时期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有针对性的禁止性规范,使得执法部门在整治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了整治力度和效果。比如“摩的”拉客是非法运营获利,是一种经营行为,但工商法规中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文,所以工商部门难以管理。又比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和人员可以纠正处罚,但现行法规规定的只是暂时扣留,罚款200元,没有没收车辆的权利,常常是扣留处罚后发还。这对于从事非法拉客的人员来说,无关痛痒,照样重操旧业,把损失的利益补回来。而城管监察部门是近两年新成立组建的城市管理队伍,还没有完善健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对“摩的”的管理更是无法下手。正因为在整治“摩的”工作中存在法律空白,使得各执法部门在整治中显得力不从心,从表面看哪个部门都有责任管,但实际操作起来,哪个部门的力度又都不大。四是在从事非法拉客的“摩的”中,确有少数残疾人,这些人以此为生,没有其它生活来源,行政执法部门对此难以处理,只能批评教育放行,这实际上等于默认了他们行为的存在,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据了解,目前在五棵松、玉泉路地区开“摩的”拉客的残疾人有20多名,基本上都是下肢残疾,既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如河南省信阳人姚福安下肢残疾,在丰台郑常庄租房住,长期开“摩的”拉客,还有家住海淀区太平路44号院的李贵生等人,都是肢体残疾,以“摩的”拉客挣钱为生,一天能挣百余元。执法人员前去管理,他们就要死要活,耍无赖,罚款都相当困难,更不要说扣车了,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五是社会上的一些群众对“摩的”非法运营行为认识不够,只图一时方便、省钱,忽视自身安全而搭乘“摩的”,客观上也为“摩的”的存在提供了支持。这些群体主要也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到京出差或走亲访友以及携带行李较多人员,另外还有一些是上下班职工,为赶时间而搭乘“摩的”,使“摩的”非法运营始终存在潜在的市场。

  三、解决五棵松、玉泉路地区“摩的”的对策及建议

  “摩的”非法拉客问题是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不仅在我国的五棵松、玉泉路地区存在,在全市其他地区甚至全国其他城市也都存在。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要实行综合治理。

  一是从生产和销售的源头抓起,从源头上不允许生产和销售。由于“摩的”这种低档的交通工具,安全系数低,噪音大,又冒黑烟污染环境,与首都的城市形象,尤其是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要求格格不入,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就要从制造、销售的环节严格控制,不允许这种车辆在北京存在,确实是为残疾人所需要的,也要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在车型、发动机排量上有明确的限制。

  二是管好来京务工人员,无“三证”的要清理。派出所等外来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的管理,对开“摩的”的外地人“居住点”要进行清查,对非法留京的“三无人员”要收容并遣送回原籍。同时对出租屋房主加强教育,禁止他们向外地三无人员及从事“摩的”拉客人员出租房屋,否则他们要承担法律责任,以此使从事“摩的”拉客人员无栖身之地,铲除“摩的”生存的土壤。

  三是公交要完善公交线路,延长运营时间,给群众提供出行的便利。交通局及公交部门要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营路线,并延长运营时间,同时合理整合公交运营资源,在一些居住小区开办公交小巴线路,尽可能实行门对门的交通,方便居民出行,根本上解决好交通需求,从而消除“摩的”生存的市场。

  四是完善立法,健全法规。北京市应有明确的禁止“摩的”拉客的法规,使行政执法部门在管理中有章可循,在整治中加大力度,彻底解决扣了罚,罚了又放的低效循环。

  五是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残疾人,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市、区民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合理妥善安排残疾人包括下岗工人的工作和生活,引导他们从事正当行业,使其能够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

  六是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广大市民自觉抵制“摩的”拉客行为。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面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乘坐“摩的”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后乘车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案例,使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乘坐,让其无生存空间,自然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