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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参与决策责任重综合素质要求高

时间:2009年01月21日稿源:海淀人大

马树学

  一个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决策的质量,取决于人大代表的成份构成和人大代表集体的素质;而人大代表的集体素质又取决于人大代表的个人素质。因此,要使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发挥出较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水平,选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并在任期内继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一、必须明确人大代表的地位、职责与参与决策的基本要求

  《代表法》明确指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就是说,人大代表不是一般群众团体中的人员,而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不是一般的“权力机关”,而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神圣职责。

  人大代表如何参与决策呢?《代表法》指出两大基本要求:一是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履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虽然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但她又不是国家公务员,因为《代表法》赋予代表的“有权”范围是“参与决策”和“民主监督”,他不能直接处理政务。如果人大代表对自己的地位、职责不十分明确,在参与决策中就会偏离甚至违背《代表法》对代表的“两大基本要求”。这种偏离或违背,或者是不去积极履行代表职权,是“荣誉”代表;或者是不大正确地参与决策、实施监督和反映民意,从而影响和干扰政府的行政工作,这都是应当避免的。

     二、必须辩证地妥善地处理参与决策中的若干重要关系,破除几个误区

  在参加代表大会活动中,有的代表的言行并不是那么“合辙押韵”,让人感到不是那么“合拍”,可能是与陷入某些误区有关联。如果不能从误区中“漩”出来,最终可能会失去人民的信任。

  一是,从“个人情感”的误区中“漩”出来,处理好个人意愿与人民意志的关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思考和处理一切问题。《代表法》对代表行使代表权力规定得非常明确,那就是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就有个客观存在的矛盾:人民是群体,代表是个体,而人民群体的利益和意志是个复杂的结合体,代表这个个体又是有思想有情感的人,那他又怎么去代表人民群体呢?这里有个主次、取舍之分。主,就是人民;次,是个人;主,是人民的多数;次,是人民中的少数或极少数。取,是取人民的利益,取多数人的意志;舍,是舍个人意愿和情感,舍少数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这是就一般情况下而说的。有的时候,有的问题,可能要取少数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这里的取与舍,是以符合真理、符合实际、符合人民意志和利益为根本标准的。

  作为人大代表,要按照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敢取敢舍。人大代表绝对不能有哗众取宠之心,应当有实事求是之意。这里的“实事”,就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办的事情,要“求”的“是”,就是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如果总是想用自己的情感去“显示”自己如何“代表”了人民,那实际上是背离了人民的利益,你的意见也就不能反映并实现人民的意志。

  二是,从“敢提意见”或“敢提不同或反对意见”就是“代表”了人民意志的误区中“漩”出来,处理好参与决策与民主监督的关系,与政府站在同一立场上,对问题做瞻前顾后的辩证思考。《代表法》中规定了人大代表有许多权利,履行好民主监督权,是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这里所说的民主监督,有这样几层意思:(1)代表投票选举的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及由这些成员组成的政府是应当并值得信任的,因为他们是遵循代表的嘱托,按照人民意志办事,为人民谋利益的;(2)对他们的工作,主要是实施“敦促”性的监督,催使他们尽快尽好地把事情办好;(3)对代表大会决议了的事情,代表应当通过调查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或提出调整建议,以防止政府工作产生较大失误;(4)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失误、差错等,要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提出批评与监督,更为重要的是,要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找到改进工作的办法,而不是一味地指责,一个劲地说“不”;(5)对其中实在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提出罢免意见。

  这里有个政府对代表意见的处理问题。政府应当自觉地接受代表的民主监督,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等,进行认真地研究,能够落实的应当积极去落实,不要搪塞、推诿;一时不能落实的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解释清楚。同时,代表应当采取分析的态度,来看待政府对代表建议的处理。如若是基本正确的处理,虽然没有完全采纳你的建议,也不要认为是“政府不接受代表的监督”,非得要政府百分之百地接受了代表的意见或建议才算数;如若是代表的建议虽好,但一时还不能采纳,就要体谅政府的困难;如若是政府搪塞、推诿,代表应当进一步提出对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敦促政府改进工作。

  代表参与决策与民主监督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认真地实践,仔细地研究,具体地总结,才能在中国现实的政治民主氛围内找出一条正确的道路。但不管怎样实施,其中一个基本原则不能改变,即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进入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成员,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议会中的反对派和在野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来行使职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不是松散的行业“俱乐部”,它的组成人员是要受一定的法律和纪律约束的。如果丢掉了这个基本原则,民主监督就肯定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就肯定会违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那就可能成为极端民主化或无政府主义的“民主监督”。

  三是,从“有法律保障,说错了无罪”的误区中“漩”出来,处理好“言论自由”与“严格自律”的关系,说话办事不离宪法和法律的“网络”。《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是对代表实施民主监督的法律保障,是为了使代表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民意,从而使政府能够完全彻底地听取民声,了解民情,办好民事,当好民官,成为人民信得过的代言人。

  但是,这个对人大代表的法律保障中,还有对代表的法律约束。它限定了发言和表决的场合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而不是任何场合;它要求代表的发言和表决应当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不是个人的好恶情感;它要求代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来行使国家权力;它要求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还要遵守党的纪律,按照代表大会期间党委和党支部的要求指导言行,而不能任凭个人情感“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它要求代表还要遵守会议期间的各项规定、要求,服从会议总的意图和会议议程,不能节外生枝,干扰会议进程等等。如果代表的发言“自由”到随意指责张三李四,按个人好恶评头品足;如果一个代表对会议所有的或多数的决议案投弃权票和反对票,尽管他自己认为是在“代表民意,民主监督”,实际上已经偏离人民的意志,是个不称职的代表。

     三、必须具备人大代表的基本素质,努力成为合格的称职的人大代表

  当好人大代表,需要有对人民的诚挚热情,需要有对谋取人民利益的高度事业心,需要有对实现人民意志的积极创造性。这是当好人大代表的基础,也是人大代表的基本素质。但是,只有这些是不够的,还需要具备履行好代表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需要有基本的理论知识。我们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那就应当对这些革命理论有一定的理解。还应当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有所掌握,能够唯物地辩证地看待事物。如果缺乏这些基本的理论知识,就可能对实际问题的认识不那么深刻,对现实问题的未来发展的分析研究不那么透彻,只是局限于眼前的局部的利益去看待问题。这可能会影响参与决策的理论思维的深刻性。

  需要有对现行方针政策的基本了解。我们是按照党和国家目前和近一个时期的方针政策来实施民主监督的,如果对现行的方针政策了解得不是那么清晰、深刻,那就可能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分寸把握得不那么准确。

  需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坚强的法律自律能力。人大代表是依法行使职权的,如果不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如果缺乏坚强的法律自律能力,代表的言行就可能不符合甚至违背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序,那就可能“好心办错事”,事与愿违,懊悔不已。

  需要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的能力。人大代表反映民意,应当对事了解清楚,对情况掌握比较全面、准确,这就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并且做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研究,把握住问题的实质和核心。这样,民意才能反映得比较准确,建议才能提得比较可行,监督才能比较有力。

  需要有百折不挠的精神。代表参与决策、实施民主监督,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会有些阻力、波折,甚至是威胁、报复。遇到这种情况,有两种态度,一是退却躲避,二是百折不挠。作为合格的人大代表应当百折不挠地参与决策和实施民主监督。如果没有这种精神,只能是当个“举手代表”。

  当好人大代表还有其他一些素质需要具备。归根结底是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需要有正确的方法论。

  值此纪念《代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撰写此文,一方面是做些思考,以求对《代表法》理解得深刻一些;另一方面敦促自己不断地努力学习,以使自己具备人大代表应当具备的一些基本素质,能够更好地按照《代表法》的要求,当一个合格的称职的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