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琳
一、引言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制度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全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一部有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代表制度的重要法律。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和海淀区人大常委,我认为代表法的出台为各级代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代表法,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性质、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要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并对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从根本意义上讲,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人民代表的性质,是国家性质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也可以讲,人大代表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的公仆,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反映人民意志的,是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人大代表的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人大代表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所以,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人民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a)提出议案权;b)质询权,即开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对政府或各部门的质询案;c)人身的特殊保障权,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所谓代表的义务,就是指对代表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是必需履行的,不能放弃。宪法和法律赋于代表较多的权力,也就要求代表履行更多的义务,大体包括三个方面:a)密切联系群众。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b)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在工作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c)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三、人民选我为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代表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进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参政议政,集体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关系,实质上是代表与被代表、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代表应当把局部与全局、分散与整体的利益和意志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真正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不是少数人甚至个人的意愿。代表应当善于将大多数人的分散、无系统的意愿和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上升为集中、系统的意见,作为议案或建议,及时提交大会主席团或反映到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转交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几年来,我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每次会议都要写几个议案和建议,如“以旅游业为支柱,大力发展北京市的文化产业”,“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推进北京农业现代化”,“抓住奥运机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等。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每次会所写若干议案中,都有一个被立为议案,先后被立为议案的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大力发展知识经济”,“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北部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奋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有效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这些议案受到政府的重视,认真办理,对全区的科技,农业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多年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人大代表要努力学习宪法和邓小平理论,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心声和意志。对于不正确的意见,也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解释、去说服、去斗争,既作国家主人,又要当好人民的忠诚公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