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 黄兆山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区、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依法有效行使好这一权力,对于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推动区域的“三个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都至关重要。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与大家共同研讨。
一、明确重大事项的内涵及范围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略加扩展规定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项。”由于规定的过于原则,对于何为重大事项及其基本范围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程序等均未作具体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产生分歧,也不便于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所以,明确重大事项的内涵及范围就必然成为行使好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
政治学意义上的重大事项,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它的确定应坚持合法性、全局性、群众性、可行性的原则。我们认为,凡是列为区、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都属重大事项,其基本范围可大体分为七个方面:
一是体现同级党委意图的事项;二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涉及全局性的事项;三是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密切相关的事项;四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带有决策性的事项;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六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交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大代表议案;七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要求解决的事项。区、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列为会议议题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后,必要时依法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则是其行使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方式。
二、制度化、具体化、程序化是行使好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条件
保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好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条件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进行专门立法,但在目前这些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尚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继续进行深入探索和实践,为将来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或专门立法提供参考内容和经验。
在不断学习、实践和借鉴兄弟区、县人大常委会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2000年11月7日,我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试行)》,对重大事项的确定范围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程序等初步加以制度化、具体化、规范化。主要分为四个层次。
(一)区“一府两院”工作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事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和调整;本级财政决算和年度预算的部分变更;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的实施方案;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人口、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应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重大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三)区“一府两院”工作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及使用情况;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处理意见;区“一府两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专项工作以及重大影响的个案;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下列事项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立、变动、撤销或更名及由区政府直接任免的正职干部的职务变动;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变更;区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制定了相应工作制度,对主要环节依法加以具体规范,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好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提供了关键性保障。例如:仅去年一年内,区人大常委会就听取并审议了区“一府两院”49项报告,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8项。
三、行使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后,必要时作出的决议,是指经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并表示会议共同意见的文件;作出的决定,是指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或行动并作出安排而形成的文件。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都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一种集体决策,这种决策既要严格依法,又要符合实际,还要有可行措施保证落实。我们体会到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要做好人大工作,首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区、县级人大常委会必须把对人民负责和对同级党委负责一致起来,这样,就既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又得到了党委的支持,也就有了最强大的后盾,从而保证其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积极发挥作用,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
坚持党的领导,对于区、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讲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保证同级党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例如:自1986年至今,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委的意图,先后就做好全区“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分别作出决定。海淀区目前正在实施依法治区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每一个依法治区的五年规划经区委全会或区委常委会通过后,区人大常委会都组织区人大代表学习和征求贯彻实施的意见、建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就贯彻“二五”、“三五”、“四五”依法治区规划分别作出决议后,区人大常委会都适时审议并决定批准了区“一府两院”各自提出的实施每一个依法治区五年规划的相应方案。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进行,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了解党委对各方面工作的意图,按法定程序,将体现党的主张和意图的有关重大事项,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上升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时所要严格遵循的根本原则。
(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是高度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因此,在决策前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并对调查取得的相关材料、数据等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验证,既要抓住问题的实质,又要考虑到能否得以落实,为保证决策符合客观实际打好基础。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要让全体组成人员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充分讨论,广泛发表意见。必要时,还应由有关方面提供资料,派人到会介绍情况,回答问题或作说明。在充分发扬民主和科学分析、验证的基础上,集中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形成决议或决定。例如:在去年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开发性金融合作一事的报告》之前,围绕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展这一合作事项中所涉及的合法性、风险性、可行性等几个核心问题,采用由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进行专题调研,请专家进行论证,召开人大代表专题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经充分讨论后,作出决议批准了区政府的这项报告。
(三)依法决策
依法决策首先是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第二是对重大事项的选定、提出、提请、审议,对决议、决定草案的讨论、修改、表决、公布等程序必须合法。第三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也必须以法为据提出主张和进行决策,保证作出的决议、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党和国家的政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不相抵触。
为此,从1999年海淀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起,实行人大常委会会前学法制度,针对会议审议议题内容或进行法律、法规讲座,或选学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去年经主任会议决定,从驻区高等院校和律师界中,聘请一些法学教授和高级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对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和决策中的一些涉法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四)及时决策
因时而变,这是重大事项自身的一个突出特点。同一事项,在这一时期是第一位的、重大的,但到了另一时期就有可能成为第二位、第三位了。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必须把握好时机,及时进行决策,使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行使在火候上,以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否则,时过境迁,再作出决议或决定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失职。
例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的建设与发展,一直是全区工作的重中之重,其建立后的头十年总体发展目标是“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十年创一流。”去年,在区政府按时完成了海淀园“五年上台阶”任务后,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审议并决定推准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区人大常委会还于去年及时审议并决定批准了海淀区的《奥运行动规划》、《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生态区建设总体规划》、《海淀区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区建设与发展规划》。今年一月份,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海淀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围绕监督“规划纲要”的落实,今年五月份区人大常委会就将及时审议并决定是否批准海淀区的教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专项规划。
(五)保证决策得以落实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否得以落实,是检验其行使对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实际效果的根本标准。如果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落实不了,就成为一纸空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的相应规定,即区“一府两院”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区人大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决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时,应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另一方面是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专项检查、调研、人大常委会届内跟踪等方式,保证区人大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得以落实。例如:2004年和2005年,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决定批准了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所提“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议案”和“关于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建设的议案”的报告,同时决定将这两件议案列为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届内跟踪议案,每年都听取一次区政府的相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