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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市委《意见》着力凸现区域特色

时间:2000年07月13日稿源:海淀人大

  ——解读《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翟小凡

  2005年11月25日,中共海淀区委召开了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作出了《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以全面贯彻中央九号文件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今后人大工作的思路及指导思想,更从组织保障、经费、人员编制等具体方面,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结合海淀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具体举措。

  一、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关制度

  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委和人大的关系,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是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党委与人大工作有一致性,表现在党委通过人大工作使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党委应旗帜鲜明、理直气壮支持人大独立负责地工作,支持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工作,同时要为人大了解全局情况、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各级人大机关党组织发挥自身的作用。通过将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人大党组通报等方式,可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也有利于人大更好地贯彻党委意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决定》规定: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委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全区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做出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决策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区委主要领导分工联系人大工作,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要列席区委全会和区委常委会的有关会议,参加区委中心组学习;区委召开全会,专题工作会议安排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党员乡镇人大专职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不是由同级党委负责同志兼任的,列席同级党委会议。

  二、 进一步加强对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学习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视人大工作的前提是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面对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领导干部更要增强法制观念和人大意识,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学习,把握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基本运行方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决定》规定:区、处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并把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纳入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 通过参与任前考察、联合公示等方式,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人事任免权在许多地方人大的同志看来是较为敏感的问题,也是当前人大工作急需加强和改进的一个重要方面。《决定》重视加强人大的人事任免权,强调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统一起来。

  《决定》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事先向人大临时党组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推荐意见,并认真听取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继续参与做好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前考察工作,并与干部主管部门共同公示。由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原则上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四、 注重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建立激励监督机制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各地区、各单位,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有广泛代表性,有较高的素质。海淀区人大代表,文化层次高,思想活跃,民主意识强,是海淀政治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为海淀政治文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是海淀人大工作凸现优势、提升水平的关键所在。

  《决定》规定:在酝酿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沟通,对拟提名连任的人大代表候选人选,应注重考察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切实做好届首之年新代表的培训工作。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的激励监督机制。

  五、 建立“建议”办理责任制,设立“代表建议办理资金”

  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严肃认真地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是尊重代表权利的体现。由于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在年初均已确定,很多代表提出“建议”由于没有纳入预算,使问题往往得不到较好得解决。从2004 年起,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专门设立3千万元的“代表建议办理资金”,有力地推动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高了“建议”的办结率。

  《决定》规定:“一府两院”要加强办理工作,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将办理情况列入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代表建议办理资金纳入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

  六、 人大代表职务进入个人履历,增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经费,设立专门机构为市代表服务

  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必须进一步提高为代表履职服务的工作水平,营造尊重代表民主权利,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良好社会环境。

  《决定》规定:加强对代表法和代表履职情况的宣传,为代表执行职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人大代表职务写入其任职履历。代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人大代表工作,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物质保障。增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增设为市人大代表服务的相应机构。

  七、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驻会委员比例,确保专职委员数量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必须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这也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保障。专职委员工作是海淀区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区委的指导和支持下,从2002年开始的试点,已走过了三年的历程。三年来,专职委员通过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中心发言、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提供专家咨询等方式,有力地推动了人大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三年的实践表明,设立专职委员十分必要,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需要,要不断加以推进。

  《决定》规定:优化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注重增加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在换届时,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至少应有两位能够连任。提高驻会委员的比例,进一步探索常委会专职委员工作的新路子,专职委员比例不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逐步实现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

  八、 增加区人大常委会人员编制,推动干部的双向交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改革开放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人大的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党和人民的要求越来越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现状与其担负的职责、任务很不适应,制约了人大工作的开展。要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编制,健全机构,规范活动,完善职能。通过选拔任用、学习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渠道,促进人大常委会机关与党委和“一府两院”干部的交流,既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更有利于调动人大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大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决定》规定:调整完善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编制,重点加强代表、信访、老干部等方面的力量。进一步推动人大常委会机关与党委和“一府两院”干部的交流,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到人大挂职锻炼,积极选拔优秀年轻的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职务。

  九、 加强乡镇人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建设,保证各项活动经费

  乡镇人大工作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专职的人大工作人员。有的乡镇人大工作人员身兼数职,无心人大工作;有的虽设有专职主席,但还要负责党委和其他方面的工作,基本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对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畅通民主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是新生事物,很多方面也需要进行规范。

  《决定》规定:设立正科级乡镇人大办公室,配备正科级专职工作人员,为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和乡镇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服务。乡镇人大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中,保留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乡镇人大和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改善办公条件。

                   (作者系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