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国强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24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国强同志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2月24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刘国强辞去海淀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刘国强辞去海淀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