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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邵明艳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时间:2024年06月25日稿源: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邵明艳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6月25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邵明艳同志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24年6月25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接受邵明艳辞去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3.关于接受邵明艳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