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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区人民政府的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三)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四)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五)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七)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