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表决办法
(2026年1月7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产生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
第三条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条 会议须有全体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表决始得举行。
第五条 全体会议对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果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系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六条 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名单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第七条 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经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