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
(2026年1月7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补选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委员5人,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1人,均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条 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从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某项候选人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预选的具体方式由主席团确定。
第四条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提名的候选人应当向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主席团决定。
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第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场设秘密写票处。选举采取在大会上投票的办法进行。代表应亲自参加投票。
第六条 正式选举前,由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1人、副总监票人1人,每个代表团各推选监票人1人,经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七条 选票均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印章。
第八条 选举采用电子选举系统计票。在投票过程中,如电子选举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结束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启用备用电子选举系统。
第九条 选举时,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各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各项候选人,赞成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长方形框涂满黑色;反对的在该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椭圆形框涂满黑色;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先在所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右边的椭圆形框涂满黑色,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1个另选人的名字只能占1个长方形框。
每项选举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十条 填写选票应当使用大会统一发放的选举专用笔,涂写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电子选举系统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
投票时,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在座位前区设置的票箱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对各项选票的投票张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第十二条 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计票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