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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稿源:海淀人大 |时间:2021.12.15

北京市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21年12月15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39人;
  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1人、副区长8人;
  海淀区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三条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候选人,海淀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候选人,海淀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海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即多4人),进行差额选举。
  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从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四条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推荐、提名的候选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当书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大会秘书处印制的候选人登记表,说明提名理由,并在提名候选人截止时间前,送达大会秘书处,还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上口头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六条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推荐、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主席团决定。
  第七条  如果提名的各项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按照姓名笔画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提名的各项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按照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预选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或者在不超过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或差额数的情况下,将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一并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  预选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时,由主席团确定预选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各1人,每个代表团各推荐预选监票人2人,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第九条  选票均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印章。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要本人参加投票。各项选举采取在大会上一次投票的办法进行。
  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随后其他代表依次在座位区前设置的票箱投票。
  第十条  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第十一条  大会选举由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各1人,每个代表团各推荐监票人1人,经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二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投票人赞成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时,就在这位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反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时,就在该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
  如果另选他人,必须先在某个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画“×”,然后在画“×”的候选人右边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十三条  选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按写票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选票上另选人的姓名要工整书写。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由监票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对各项选票的投票张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十六条  选票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第十七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海淀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海淀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在本次还是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由主席团提出意见,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  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主席团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